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老屋改建 法令規章

老屋更新改建或增建,是另一種自地自建的形式,由於各地方政府對於特定區域的都市更新都有獎勵措施,可以查閱相關法令。建築改物容積獎勵 : 第44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因都市更新之實施,致更新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 主管機關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45條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本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有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 部份縣市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或是實施容積率前興建建物之原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3倍。上限:「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容積。」 ●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查詢,老屋更新改建主要在《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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