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表


附表、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表
項目
法定獎勵
上限
評定基準
F1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
-
-
F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更新後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護基金)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F3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F4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保存維護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F5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評定標準
獎勵容積
額度
備註
一、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
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
二、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外,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
本項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一、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且長寬比不得超過三。
二、開放式空間廣場應保持對外開放狀態,並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三、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如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則3.64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方予獎勵容積。
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本項獎勵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F6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
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取得黃金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取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實施者並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侯選證書,並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之銷售淨利1.2倍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退還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之銷售淨利1.2倍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F7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時程容積獎勵。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
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更新地區時程之容積獎勵者,依下表規定核給:

都市更新地區公告日起至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獎勵額度
一年內
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十
三年內
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八
六年內
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經本府同意延長者,於延長期間內
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時程獎勵起算日,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F8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條規模容積獎勵。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規模容積獎勵△F8A1 A2,其評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A1:更新單元規模屬完整計畫街廓,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二)A2: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 B— 3000)
A25%+〔 2% ×                                                                                                                       
                1000

B:更新單元土地面積
F9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處理佔有他人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之獎勵容積。其係指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依本市相關法令辦理,且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後,不適用本市有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
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但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
F10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二條未達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之獎勵容積。
-
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百分之十者,得以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後,扣除第四條至第十一條獎勵容積與法定容積之差額計算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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